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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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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发布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禁止投放互联网(hùliánwǎng)租赁电动自行车的(de)通告

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《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(zūlìn)自行车发(fā)展的指导意见》(交运发〔2017〕109号),明确“不鼓励发展(fāzhǎn)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”。为(wèi)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车管理,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,维护良好城市风貌,现通告如下:

一、目前,海口市电动自行车(zìxíngchē)的保有量已经超过230万辆,考虑城市道路通行能力、停放(tíngfàng)资源承载量及共享电动车与(yǔ)共享单车服务模式和功能相同,均服务于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等,现阶段海口市全市范围内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(zūlìn)电动自行车,包括以租赁(日租(rìzū))、旅租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。

二、已在我市(包括但不限于(xiànyú)学校校园(xiàoyuán))违规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的企业,自通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收本企业车辆,对逾期未回收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,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(chǔzhì)。

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(gǎngháng)管理局

2025年5月31日(rì)

来源(láiyuán):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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